修業規章

修業規定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客家文化學院
客家社會與文化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規章

第一條、本修業規章依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研究生學位授予作業規章」及相關法規訂定之。

第二條、入學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含香港立案各校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外國大學各學系畢業具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之資格,現任教育工作且擔任教育工作滿2年,男限役畢(含實習),經本院碩士在職專班入學考試通過者,得進入本碩士班修讀碩士學位。
二、新生因故不能按時入學,應檢具有關證明於註冊前申述理由,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1年。

第三條、修業年限
一、修業年限2至5年。特殊成績優良表現者,需提出申請,經專班委員會審核通過者,得提前畢業。
二、學生因故申請休學,需經指導教授與班主任同意,以1學期或1學年為單位,總共可休學4學期(2年)。申請休學1學年以上(含)之學生,如欲提前復學,可以學期為單位申請提前復學。
三、修業年限內未能通過碩士論文口試或未能完成應修課程者,應令退學。
四、學生入學後由專班選派班內教授擔任導師,輔導其選課或其他相關問題。學生最遲於入學第2學年第1學期註冊後2週內,必須選定論文指導教授,提交「論文指導同意書」。有關指導教授之選擇,由本辦法規定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指導教授自確定之日起亦同時取代原導師之職責。若未能如期選定指導教授者,需具明理由向專班辦公室提出申請延長,經同意後得延長至多一學期,延長期間由原導師繼續輔導。

第四條、學分制度及課程要求
一、畢業必須修滿30學分,其中必修課12學分,選修課18學分。研究生前三學期,每學期不得低於三學分,不得高於九學分。
二、必修課程

科目 學分數 授課年級 備註
客家社會與文化 3 一上
學術寫作 3 一上、一下
客家政治與經濟 3 一下
論文研究 3 二上、二下

三、若入學前已修本在職專班開設學程之學分,且成績在80分以上,可據以申請抵免學分,最多可抵4門(12學分);於入學後第1學期開學後一週內檢附成績單,向本專班辦公室提出申請,但需經專班委員會審核通過。

第五條、論文指導
一、本專班研究生於入學第2學年第1學期註冊後2週內,必須登記確定指導教授並繳交指導教授協議書。確定指導教授並繳交協議書後,進行論文研究至少2學期(含)始可提出論文口試申請。
二、指導教授以本院專任教師為原則。必要時得以院外或校外助理教授級以上者為指導教授,經本專班委員會同意,並由本校之專任教師共同合作指導。
三、研究生於就讀期間,如擬終止論文指導關係或更換論文指導教授,應以書面文件向本專班提出申請,並於通知原指導教授及完成各項交接事務後生效,無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
四、指導教授欲終止指導關係,應以書面文件向本專班提出申請,審查結果由本專班通知申請人與研究生。終止指導關係後,本專班得協助研究生另覓指導教授。
五、研究生依本規章申請終止論文指導關係或更換指導教授時,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及受指導下所獲得之研究成果,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始得作為學位論文。
本條文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追溯適用本專班在學學生。

第六條、畢業
一、本專班研究生須提出研究計劃作為資格考。
二、研究生在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獲得應修學分數,同時通過碩士學位各項考核規定後,得提出申請碩士論文口試,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由本校授予碩士學位。
三、本專班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3人,由指導教授就校內外學者專家中對該研究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向校長推薦,由校長遴聘組成之。
(1)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2)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
(3)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上或專業上著有成就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資格之認定基準,由辦理學位授予之各教學單位訂定之。
碩士班研究生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其碩士學位考試委員。
經本專班委員會開會同意通過者,提經本在職專班向校長推薦,由校長遴選組成之。

四、本專班碩士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並依以下規定辦理:(1)口試以公開舉行為原則,須於二週前公佈口試時間、地點及論文題目。(2)學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始得舉行。(3)情形特殊,得專案簽請教務長核准後採視訊方式辦理,惟仍應符合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並全程錄音錄影留存於專班,相關檔案經專班主任同意方得調閱。(4)學位考試委員會之召集人,由專班委員會或專班主任推薦指導教授以外之委員擔任之。 (5)考試成績,以B-(百分制七十分)為及格,A+(百分制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1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碩士學位考試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博士學位考試有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學位考試成績以不及格論,不予平均。(6)論文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五、碩士學位論文(含摘要)以中文撰寫為原則,並須符合「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位論文格式規範」。學位考試通過後1個月內應將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上網建檔(依照「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圖書館學位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建檔規範」辦理),並繳交論文2份(1份由本校圖書館陳列,1份由教務處彙轉教育部指定之典藏單位收藏)。
六、畢業碩士論文亦可為影像紀錄相關研究或多媒體創作。若論文為影像紀錄或多媒體創作品,學生須先修習過相關課程,並提出完整之製作企劃書通過後,方能作為學位論文之題目。該項論文除須公開展演作品外,並應撰寫二萬字以上之創作理念或技術報告,通過作品審核與口試後,方得以畢業。
七、108學年度起舉行學位考試之學生應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供學位考試委員參考。
八、學位考試通過後,學生應於考試當學期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至註冊組,第一學期需於1月31日前繳交;第二學期需於7月31日前繳交。
學位論文紙本之繳交期限為舉行學位考試日的次學期開學前最後一個工作日,逾期未繳交論文紙本且未達修業年限者,次學期仍應註冊。
修業年限屆滿者,未於年限屆滿當學期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或未於次學期開學前最後一個工作日前繳交紙本論文,應予退學。
第七條、本修業規程未盡事宜,悉依據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以及本校學則等相關法規辦理之。

第八條、本修業規程經本專班委員會訂定,經院級、校級課程委員會審查,再送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